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75
  • Tax100会员 33556
查看: 255|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27 11: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zchjs_9040/20070116/0017-15743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
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号〕的有关精神,为支持国有大中型
企业实现3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现就有
关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审计和评估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
确认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单。评审中,要防止行政干预,必要时,可委托
国内外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二、债权转股权企业需要审计或评估的,其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承办。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
2.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3,注册会计师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40名以上;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5.承办上市公司债转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
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中介机构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对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债转股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造成严
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9)123号通知转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