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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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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70111/0017-16528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汇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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