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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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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1231/0017-15812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全系统使用总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请示》(开行发〔2006〕377号),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为了适应开发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管理资产业务和财务顾问等各项中间业务的需要,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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