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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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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1: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ssws_9041/20061229/0017-15747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各地意见,修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改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属地原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后,由省级财政厅、局(含深圳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在备案复审过程中,发现审批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30日之后,地方没有接到财政部通知者,视同同意。各种形式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均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文件规定,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省级财政机关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家工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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