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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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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1228/0017-16516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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