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适应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要求,按照既严密监管,又方便守法企业的原则,我署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3]291号),现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已经通过验收并封关的出口加工区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为尽快落实国务院的批复精神,满足出口加工区的业务需求,现就启动推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2年6月21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涵[2002]64号)文件,正式批准在江苏昆山、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试点。海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批复要求,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管的操作规程》。同年8月,以《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2]3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上述试点出口加工区所在地海关并抄送全国海关,开始试点。
目前,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署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下发前, 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海关可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进行监管,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管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有关海关可根据规定和操 作规程对企业进行公告。
在已批准的出口加工区推广深加工结转工作十分重要,尽管已通过试点取得一些经验,但仍存在很大风险,各关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推广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