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的实施办法(送审稿)》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销售国产品予以退税的函》(国税函[1999]620号)的要求,我局在调查研究和征求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 (免)税的实施办法(送审稿)》,现呈审定。如无不妥,请批复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为鼓励和支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经营国产品业务,促进我国商品出口,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销售国产品予以退税的函》(国税函[1999]620号)的精神,制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的实施办法。
一、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设立的免税店(简称免税店,下同),须在取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等文件后的30日内,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免)税登记手续。
二、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不得从 事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的批发业务。
三、各免税店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卷烟除外),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出售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办理退税:
(一)供货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二)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三)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四、对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卷烟,应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在下达的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单列。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应根据计划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将免税购进的国产卷烟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上海浦东机场免税店。免税店购入免税卷烟后必须向海关报关,进入免税店 保税仓库,纳入保税监管。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将国产卷烟供给上海浦东机场免税店后,凭有关出口单证,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五、对免税店经营过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国家现行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
六、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