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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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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13/0017-16516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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