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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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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6086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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