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维护完毕。
四、本登记办法实施后,市局已印发的《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一、退税登记程序
1、出口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核定出口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企业注册类型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出口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办理退税登记。
2、三、四分局受理上述出口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四分局负责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三分局负责管理。
二、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到三、四分局申请变更。经三、四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联系单》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主管征收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到三、四分局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4、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由相关分局按规定对其退税款进行清算,然后向三、四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合同;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时,有关内容应按以下标准填写:
1、企业退税登记号:由退税机关按照企业退税计算机编码原则填写。
2、企业名称:按照纳税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填写,有英文名称的要同时填写。
3、企业海关代码:按照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填写。
4、经营地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国税纳税登记证上的登记证号填写。
6、纳税人类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
7、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
| 310041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 310042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 310043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
| 310044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分局
| 310045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分局
| 310047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
| 310046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 310048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
| 310101
|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3
|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4
|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5
|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6
|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7
|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8
|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 310109
|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0
|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2
|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3
|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4
|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 310115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5
|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6
|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7
|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8
|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 310229
|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 310230
|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 8、注册类型:
|
| 100
| 内资企业
| 110
| 国有企业
| 120
| 集体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140
| 联营企业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149
| 其它联营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159
|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私营企业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90
| 其它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330
| 外资企业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50
| 外国企业
| 351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352
|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 353
|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 354
| 国际运输收入
| 359
| 其它
| 400
| 个体
| 410
| 个体工商户
| 420
| 个体合伙
| 900
| 其它
| 9、行业归属:
|
| 01
| 粮油食品
| 02
| 土蓄产品
| 03
| 纺织服装
| 04
| 医药保健
| 05
| 轻工工艺
| 06
| 冶金矿产
| 07
| 机电产品
| 08
| 石油化工
| 09
| 建筑材料
| 10
| 体育文化
| 11
| 其它
| 10、隶属关系:
|
| 10
| 中央
| 20
| 市级
| 30
| 区、县级
| 90
| 其他
| 11、财政预算级次:
|
| 10
| 中央
| 20
| 市级
| 30
| 区、县级
| 50
60
70
80
| 乡、镇级
中、市
中、区(含县)
中、市、区(含县)
| 12、进出口权及经营范围批文号:以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文号为准。
13、专营商品:此项目目前不需填写。
14、经营范围、工商登记证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及企业法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填写。
15、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情况及退税银行帐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16、主管外汇管理局名称及代码: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代码为“310000”。
17、技术监督局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18、出口退税方法的选择及认定:出口已满一年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选择A(1)或B(1)“免、抵、退税”填写;出口未满一年的企业选择A(2)或B(2)“免抵”;小规模纳税人选择A或B(3)“免税”填写。
19、出口退税申报方式:一律按2:分散录入(申报软盘)填写。
20、进料计算方法:按“实耗法”填写。
21、是否分部核算及分部核算:目前不需填写。
22、纳税人状态码:
|
| 10
| 登记(特指处于筹备期的纳税人)
| 20
| 开业
| 21
| 复业
| 22
| 迁入
| 30
| 停业
| 40
| 非正常
| 50
| 注销
| 51
| 注销迁出
| 23、退税管理分类代码:外贸流通经营企业按三、四分局的核定填写“B类”或“C类”;生产企业一律按“C类”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