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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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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0: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646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高纯银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3〕156号)收悉。关于出口高纯银海关编码与《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上对应的海关编码不一致,如何确定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经向科技部了解,由于调整《出口目录》时使用的是2002年海关税则,与2003年海关税则核对时,因时间紧迫未发现高纯银海关编码的变动,现科技部已来函要求予以更正。为解决出口企业实际困难,总局决定将2003年《出口目录》中序号为554、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的海关编码,由71069100调整为71069110和71069190,凡企业以这两个海关商品编码报关出口,且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纯度大于3n(即纯度大于99.9%)的,在符合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给予办理退(免)税手续。具体见调整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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