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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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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6586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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