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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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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0: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6590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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