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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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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659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X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Σ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X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X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账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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