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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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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0: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5875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票种,并将本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由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开具。
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需有申请开票人出具“住房交换合同”等有关证明资料。
三、《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版面为百万元版,版面规格为:32K=190×130〔票样附后(编者注:略)〕。联次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填开税务机关留存,黄色黑框);第二联发票联(购房人留存,白色棕框、专用油墨、有色莹光印监制章、无色莹光印防伪标记);第三联报查联(税务机关分管税务所留存,红色黑框);第四联副联(售房人留存,绿色黑框);第五联查对联(房屋交易所留存,蓝色黑框)。超面额开具无效。
四、《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系平装无碳发票,由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监制。各区、县税务分局于5月25日之后到市局发票仓库领用,原长宁、浦东二区印制的个人房屋出售发票同时作废,并造册清理按有关规定销毁。从6月1日起应全部使用市局监印的《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才能作为个人出售房屋的合法凭证。
五、《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每份收工本管理费1.50元。
六、《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管理按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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