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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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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0: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5868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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