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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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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0: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5867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0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二,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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