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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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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0: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7/0017-15890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中央总金库:
根据国务院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今年起开征"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
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增设第1项"投
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
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
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二、缴库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政等结算问题,待年
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然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1)10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中,关于"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
金库,专户存储"的规定,经商得原发文单位同意,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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