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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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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5: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7/20180612163227315.s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第3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3-27
政策解读: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80612163309950.s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总体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受理事项,仅适用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
       《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受理事项,仅限于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同步公布,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zip (8.15 KB, 下载次数: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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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7/20180612163227315.shtml  发表于 2020-4-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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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4 15: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路,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总体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公告的依据
       依据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税总发〔2018〕26号等文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编制了《清单》。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办税人员实名认证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 135个事项。
     四、“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同步发布,包含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等内容,纳税人可自行查询。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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