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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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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26 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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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尾税务
标题:
2021年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政策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zMDI2MQ==&mid=2664621015&idx=1&sn=18f9e143a8b2abf874ecd5c05b4f2e54&chksm=8b83c1adbcf448bbaab0c4039312f0d5bdec20fb29415ac27e4add72c69b9ff8920ac346b31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5
二维码:
-
2021年起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
非税收入政策 热点问答
税税,你知道广东省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吗?
噢?哪四项非税收入?
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四项非税收入。
何时划转?征税对象?如何申报?
来跟我一起学起来吧~
一、综合问答
01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项非税收入从什么时候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02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项非税收入划转后如何申报缴纳?
缴费人可通过“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种缴费渠道,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3
对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自然人缴费人是否需要做“费种认定”?
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办理申报缴费时,无须进行“费种认定”,缴费人可以直接进行缴费申报,税务机关应做好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相关征管规则配置,在缴费人申报后根据征管配置规则完成数据校验并产生应征信息明细表,据以征收相应费款。
04
划转后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四项非税收入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项非税收入,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征缴。
05
划转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项非税收入的欠费如何补缴?
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部门审核无误且缴费人有补缴需求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费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06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什么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吗?
缴费人可享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2.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3.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4.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5. 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6.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7.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
8. 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免征的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9. 免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内的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执行期,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时间为准,凡立项批复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均可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税函[2014]243号)
10.对《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11.对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39号)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01
什么是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02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03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费额怎么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95号)规定:
(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 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地实际执行的征收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水利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
04
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1.根据《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规定,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地方收入(90%),仅征收中央级收入(10%)。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原标准征收。
2.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05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期限有多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各地实际执行的缴费期限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当地税务部门的答复为准。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01
什么是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即为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主要用于:1.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2.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3.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用于解决我省境内农村安置的小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基金。2016年2月1日国家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02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两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存在差异。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范围为:在我省境内且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征收范围为:我省区域内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电力用户。
03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费额如何计算?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两项基金的征收标准存在差异。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上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和水电站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每千瓦时8厘的标准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5厘钱的标准征收。
04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按期交还是按次交,缴纳期限有多长?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两项基金都是按期缴纳,但缴纳期限存在差异。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广东电网公司于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申报水库和水电站(厂)上季度上网电量和应缴纳的库区基金,并代为缴纳库区基金,足额上缴省国库,使用《一般缴款书》作为代征库区基金的缴库依据;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广东电网公司应在每月15日前,将征缴的扶助基金及时足额上缴省国库,不得延期缴纳。
05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需要自己申报缴纳吗?
不需要,由电网公司随电费代扣代缴。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1
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0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但确因规定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建设单位依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
03
个人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吗?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主体为: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且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个人暂无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费额如何计算?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费额由人防部门进行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制定:
1、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9层以下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不能修建的,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4. 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各地对一二类情况普遍定价介于800元每平方米至2000元每平方米,也有个别地区规定其他楼层或者其他比例制定不同标准。建议以当地人防、住建或自然资源等部门核定的费额为准。
0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期限有多长?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各地实际执行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地市规定的缴费期限介于人防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15日至6个月内,建议致电当地税务部门,以当地税务部门的答复为准。
06
哪些情形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计价格〔2000〕474号)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该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综〔2007〕53号)
3.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该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税〔2014〕77号)
4.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广东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其中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粤财综〔2014〕89号)
5.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6.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税〔2019〕53号)
五、排污权出让收入
01
什么是排污权出让收入?
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其中,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并按规定缴纳的使用费;交易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所取得的收益。
02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根据《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规定,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适用对象及范围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目前排污权出让收入仅在佛山、东莞、珠海等地市进行试点征收,各地规定征收范围存在差异,建议致电当地税务部门,以当地税务部门答复的口径为准。
03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26号)规定,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为1600元/年·吨、3000元/年·吨、1800元/年·吨和4000元/年·吨。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最低限价管理,交易时,出让方和购买方按不低于初始价格及省核准的排污权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各地规定的征收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
04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缴费期限是多长?
缴款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要求将排污权交易出让金全额缴入国库。排污权交易出让金无论数额大小,一次缴纳,不得分期。各地规定的缴费期限可能存在差异,建议致电当地税务部门,以当地税务部门答复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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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供稿: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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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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