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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点】12366今日咨询热点TO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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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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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2: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福田税务
标题: 【咨询热点】12366今日咨询热点TOP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2MTAxOQ==&mid=2653487981&idx=2&sn=e3c3901ec5ecae931e938a49115136dc&chksm=84e1d059b396594f68cfaba7a14236b81b7e9bb9de0db8e37ad7f73cb281c9841af83bcd8b3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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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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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为您精选了纳税人最关心的每日咨询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
01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请问“新购置的房屋”的范围是什么?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3年是否需要做税务减免备案?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单位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时,需要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减免税性质代码,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应选择4408039901|44A031005005|《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政发(1987)第九条。
0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采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调整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

0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04
今年“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由于疫情影响,第一季度全市企业普遍较为困难,因此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对我市生产经营企业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是普惠性政策,无需纳税人额外提交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申请,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即可。
05

在深圳租房,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额度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故在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06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预缴了增值税额,当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3号)规定,我市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若您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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