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02

发票丢失怎么处理?还需要去大厅吗?


答:不需要去大厅,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路径如下: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03



新成立的企业,要多久办理税务登记(报到)?有时限吗?
答:取得“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暂不发生涉税事项、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可暂不进行信息补录(即可暂不向税务机关办理报到手续),税务机关也暂不必为其核定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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