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2
  • Tax100会员 33581
查看: 162|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26 10: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906/0017-16605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