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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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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0: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8/10/19/art_39218_253140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
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3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6日
20181019141743097.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18年10月16日印发

20181019141743097.pdf

1.32 MB, 下载次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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