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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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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0: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zchjs_9040/20060901/0017-15744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接《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1]1035号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强化会计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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