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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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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816/0017-15810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按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1310006206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
二、8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对纳税人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立即进行清理缴销,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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