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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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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0: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60731/0017-15566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和朱蓉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中第三条的要求,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所属公司正在进行认真的自查整顿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经研究,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国债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是为了适应国债工作的需要,经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它以维护国债信誉、保护群众利益为宗旨,坚持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任务是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加强市场管理,方便群众转让,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各地的国债中介机构属合法机构。
2.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国债,服务社会,推动国债事业发展的作用,各地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要遵照我部(93)财监字第5号通知要求,由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认真清理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3.关于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今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在此次整顿工作结束后,由我部另行通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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