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第三批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及部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本市国营建筑企业活力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1)104号文中除“征收外地施工企业调节金”内容予以取消外,其他收污、废水排放增容费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内容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沪府发(1987)70号文件中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征收污、废水排放增容费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三、由市财政局、是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农药化学成分检测费等11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一)予以取消。
四、由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费等3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二)予以取消。
五、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城镇集体工业管理费等11项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三)。
六、除上述取消或即行废止的收费项目外,各区县、各部门凡有与公布取消的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一律取消。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手续。
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将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委
上海市计委
上海市监委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纠风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一:
|
|
|
| 农药化学成分检测费
| 沪价涉(92)233号
|
| 种子经营管理费
| 沪价涉(92)249号
|
|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准运证工本费
| 沪财综(96)7号
|
| 住房交换登记费
| 沪价涉(92)189号
|
| 物业管理注册资格审查费
| 沪价涉(92)189号
|
| 开发企业资质审查评审费
| 沪价涉(92)189号
|
| 客运文件汇编
| 沪价涉(92)354号
|
| 环境保护证、本、卡、表工本费
| 沪价涉(92)169号
|
| 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费
| 沪财综(96)61号
|
|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费
| 沪价涉(92)391号
|
| 农电维建费
| 沪价工(92)38号
|
附二:
|
|
|
| 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费
| 沪建(89)600号
|
| 建设档案保证金
| 沪建办(93)247号
|
| 卫生审核费
| 沪价行(96)2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