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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来船只停泊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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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0: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060619/0017-15507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来船只停泊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6-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来船只停泊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


  市公安局:
你局(95)沪公200号《关于征收外业船只停泊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水上公安分局对停泊船管站范围内的外省(市)船只征收外来船只停泊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10吨的外来船只每船每天征收2元;11-20吨的每船每天3元;21-30吨的每船每天4元;31-50吨的每船每天5元;50吨以上的每船每天6元。不满24小时的减半收费。
外来船只停泊治安管理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收费时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接函后请你局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特此函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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