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23
  • Tax100会员 33571
查看: 162|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省财政厅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12-26 10: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6/12/5/art_39218_253130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省财政厅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发文日期: 2016-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省财政厅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近日,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一是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二是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三是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四是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