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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我省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将执行至201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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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0: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6/9/6/art_39218_253165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我省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将执行至2018年底
发文日期: 201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我省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将执行至2018年底


   为鼓励太阳能发电,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曾于2013年发布通知,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销售自产光伏发电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继续执行这一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文件精神,江西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中央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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