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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我省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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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0: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6/9/6/art_39218_253164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我省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 201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我省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文件精神,江西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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