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62
  • Tax100会员 33566
查看: 156|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12-26 10: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5/2/5/art_39218_253156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4〕111号


<li style="border-bottom: #f0f0f0 1px solid; margin: 20px auto">  <li class="sv_texth3" id="tax_content">  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2014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146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9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