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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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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5: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486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3〕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20-4-24 21:45 编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号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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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486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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