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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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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5/1/20/art_39218_253155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省政府根据煤炭行业发展情况,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可适时进行调整。
二、洗选煤折算率授权各设区市财税部门按设区市或矿体确定,原则上采用统一的折算率,个别矿体差异较大的,可增设1-2个不同的折算率。折算率确定后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
三、煤炭应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煤炭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对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应纳的资源税,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纳,由煤炭矿井主井口所在地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煤炭资源税税收优惠,按备案类减免规定管理。
六、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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