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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附件: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5日
附件:
(一)增补分支机构 |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所在地 | 1 | 渝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含下属站段,下同) | 重庆市江北区 | 2 | 渝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江北区 | 3 | 湖北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 | 4 | 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区南宁市 | 5 | 贵阳市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贵州省贵阳市 | 6 | 呼伦贝尔阿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 7 | 海洋铁路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通市 | 8 | 鄂尔多斯南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9 | 南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区南宁市 | 10 | 黎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区南宁市 | 11 | 哈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自治区哈密市 | 12 | 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省吉安市 | 13 |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4 | 武汉新港江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 | 15 | 赣韶铁路有限公司 | 广东省韶关市 | 16 |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省长沙市 | 17 |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 | 18 | 丰沛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徐州市 | 19 | 福州江阴港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省福清市 | 20 | 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 | 21 | 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贵州省贵阳市 | 22 | 山西太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23 | 吕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省吕梁市 | 24 | 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25 |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 | 26 | 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 | 甘肃省兰州市 | 27 | 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 |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二)更名分支机构 | 序号 | 原分支机构名称 | 现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所在地 | 1 | 海南东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 海南省海口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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