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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丨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丧失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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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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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05: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遵义税务
标题: 每日一“典”丨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丧失继承权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AyMjk0MQ==&mid=2657259868&idx=7&sn=94194ac0235494a21f91154bac0bedf7&chksm=844870eeb33ff9f8681f7a40d44782f1f3efaea4a1368fbd0b35f5e7a9f876690b7ab14dc5b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5
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增加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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