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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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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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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7: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西税务
标题: 新年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zM3OTIzNg==&mid=2654235072&idx=2&sn=222a7c186d25348939ef94bd8eaf3e91&chksm=84922a0bb3e5a31d6350852a9a32619083789a23e5508608b71b499af01a4d7c3e9e80331a4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3
二维码: -

一、涉税提醒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电子税务局路径
请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写界面。(如下图:)


三、注意事项
1.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加计抵减声明提交后,如需修改须前往办税大厅,因此,请确定数据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2.如需在电子税务局查看自己企业是否已申请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加计抵减政策信息】,查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四、知识回顾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要点】“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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