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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财税政策集] 【连载】电子商务法涉税相关问题连载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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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 15: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子商务法五个涉税关键词
2018年09月19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建瓯市税务局)

谢华峰  

笔者认为,平等、登记、纳税、开票、数据,这是电子商务法“涉税”的五个关键词。一部新法的出台标志着一个新秩序的开始,税收秩序的规范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历经五年、四审、三公开,电子商务法终于出台了。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对近年来“电商征税问题的争议”作了定调,笔者梳理出其中涉税的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平等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表示,电商企业无须纳税。为什么会有电商是否征税的争议呢?只因电商交易面对的多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开发票,电商多未办税务登记,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大,征税往往不到位,这些都引起了电商是否纳税的争议。线上交易不缴税,线下交易按规定缴税,会对守法企业构成不平等竞争,影响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所以,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这不仅有保护线上交易之义,也可以相应地理解为应该在税收征管上平等对待,给线下交易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二: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在对电商进行征税时,有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就是纳税地点如何确定?B2C(企业对个人)还好说一点,是电商企业机构所在地。但对C2C(个人对个人)而言,是服务器所在地,还是购买方所在地,还是销售方所在地?原先电商征税难主要是这个问题理不清,出现争税源现象。电子商务发达的地方一般认为应是服务器所在地。

201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现实中,该规定被理解为自然人卖家只需要向平台登记,不需要工商登记。一些地方出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考虑,也没有对电商平台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

电子商务法明确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对免予登记的小规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一是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二是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

在明确税务登记义务后,电商的纳税地点也就明确了,就是税务登记所在地,各地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辖区内的电商开展日常税务管理了,由此带来的税收收入自然是按分成比例归当地财政。


关键词三: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明确指出了电商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本条强调了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

一是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只要符合各项条件,电商与实体都可以享受优惠,体现了线上线下的平等对待。


关键词四:开票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条明确,电商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


关键词五:数据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也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以后税务部门依法要求电商提供交易数据,电商不能拒绝,否则将依法接受处罚,税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电商平台报送有关信息。一旦税务部门全面掌握电商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时间、数量、金额等交易数据,未来电商面临的税收征管可能比实体企业更严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建瓯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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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 16: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电子商务法财税方面的几点思考
现代经济信息 2019年11期

童红莉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法呼之欲出,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产生很多方面的影响,包括市场监管、税收、物流、知识产权保护、刷单、售假、争议解决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发展电子商务新商业模式,构建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从电子商务法出发,结合电子商务企业工商登记、财税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登记;会计;税法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6-0383-02


一、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规范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亟待通过电子商务立法来解决。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实施《电子商务法》是顺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治网的必然要求。在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时,对于如何准确理解电子商务法,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本文从工商登记、会计、税法三个方面做一些粗浅的思考。

二、电子商务相关概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新电商法电商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次电子商务法约束的范围相当的广泛,只要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要遵守电商法的规定。比如淘宝、020网约车(滴滴)、互联网旅游(携程)、微商等都属于电商法中规范的范畴。

通过电子商务法明确了法律主体。在电子商务法出来以前,一些电子商务行为是灰色地带,无部门监管,比如微商、朋友圈、直播等。一方面无人监管,商家在商业创新中得到利润最大化,但存在名不正言不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法可依。这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正是顺应时势。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很多种,我们最常见的销售货物模式包括:1.工厂销售给商户,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2.工厂直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销售商品。除了货物交易,还有很多提供销售服务的模式,比如通过旅游平台订购机票,通过平台打滴滴。正因为电子商务新模式的不断创新,需要更多方面进行监管和规范。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经营资格登记

1.淘宝店、微商等自然人经营者都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笔者认为:这是对电子商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对于经营者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行为。商事登记的同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和税务登记相比,范围是有区别的。

对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可见,税务登记的范围大于商事登记范围,包括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的一部分纳税人。

2.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税收政策平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国家层面对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一视同仁,在市场监管方面要求做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这就十分类似于线下实体店的亮证经营。

笔者认为:既然商务活动采取了一些公平措施,在税收角度,也应保持一种线上线下活动同样的税收待遇。这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一种不利的消息,但也是一个企业成长过程中必有的阵痛。

四、电子商务相关的会计核算

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按不同的主体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账、会计核算。电子商务属于新兴经济形态,表现出不同以往的经营模式,会计核算也需随之更新,不同业务事项有不同的核算要求。

1.电子商务交易,最常见的是货物交易,交易流程从下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整个交易流程,会计处理有一些特殊的地方。(1)提交网店订单时,不需要任何账务处理,相当于我们线下签订销售合同。(2)在线付款至担保方,该笔款项未能确定是否最终流入企业,此时不做会计处理。(3)发货时,由于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控制权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先从库存商品转到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由物流公司送货时发生物流费用,则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账款或现金等。(4)拒收退回时,将退回货物从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重新发货时,按发货时一样处理方法。(5)确认收货时,交易成功可以确认收入和成本,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6)担保方清算货款时,收到经第三方扣了手续费的货款,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一支付宝账户存款借:财务费用贷:应收账款。

2.对于电子商务一些特殊的业务,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1)针对我们网上购物经常碰到的好评返现业务,是作为促销费用的一部分,发生时,借:销售费用贷:其他货币资金一支付宝账户存款。(2)客户收货后破损或不满意时,作为商家的赔偿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存款。(3)针对电商平台经常举办的预售购物卡活动,对于已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平台企业,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进行会计处理,电商平台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平台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则对于收取佣金的部分代表电商平台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对于其余已收取的售卖购物卡的款项确认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五、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规定

1.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电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厘清了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纳税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征税范围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的商品销售或者提供的服务。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电商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无论有证或无证,只要有纳税义务发生,均需如实纳税申报,同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2019年国家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包括放宽小微企业标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加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政策。这对于电商企业也是同样的享受,在实际中,电子商务企业为了减少纳税,降低成本,争取更多的竞争优势,会存在收入不确认现象,这也促成了线上线下更多的不公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的出台,对于促成企业自主纳税意识,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环境。

3.平台经营者的协税义务。电商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将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共享到税务机关的责任与义务,为税务机关的征管提供了及时、准确、完整的基础数据,对征管的意义非凡,同时征管上突破了前期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局面。

4.依法出具发票。电商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商务购物过程中的发票事宜,以后哪怕是到淘宝c店购物,消费者也可索要发票了。

六、结语

电子商务法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对于电子商务企业以后长远、规范的发展起到了里程碑的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只有不断创新、思考,提升企业的合规性,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才能让企业发展得更好,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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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 09: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微商纳入电商法 纳税核算问题该如何处理?


随着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这就意味着正式将微商纳入法律监管。

草案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便会涉及微商纳税的问题。

微商发展虽然历经5年的蓬勃发展,但微商纳税核算却存在许多问题,如征税税种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纳税核算难以进行。所以在微商纳税的过程中,就需要确定微商纳税核算的解决对策,如明确微商纳税核算基本法律法则、强化个人税务登记制度、确立单一的征税税种。

希望这些建议能为微商纳税管理提供一些借鉴性建议,使纳税制度处于公平的状态中,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一、微商纳税的现状分析

1、微商纳税存在的问题

1.1 微商纳税法律不健全
现阶段国家颁布实施的税法中对营业所得、劳务所得、转让无形资产所得等,纳税的税种与税率做出明确规定。针对微商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所得,确没有健全的法律对其进行细致规定。税务部门对微商的交易信息很难进行把握,即使对微商交易的资金流进行监控,也无法确定微商交易所得做出明确的性质 判断。微商纳税法律处于不健全的状态中,大多数微商存在不缴税的情况,法律对微商纳税流程未进行明确的撰写,也未对不同类型微商应缴纳税款的比例进行规定,不像针对京东、天猫的大型网络 营销平台具有严格的税收制度。

1.2 纳税行为不规范
微商在获得经济利润的时候,销售中的一部分成本应进行缴税,并需要进行税务登记。但许多人具有不规范的纳税行为,不会对收入中的一部分进行缴税。据2017年微商纳税数据报告显示, 55%的人存在不缴税的行为,22%的人具有少量的缴税行为,仅有23%的人群具有良好的缴税行为。

1.3 同等规模纳税存在差异
微商纳税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同等规模纳税存在巨大的差异,应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同等规模缴纳的税收金额应统一,从而使微商纳税流程逐渐完善。在对不同纳税地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70%的地区存在纳税金额具有差异的问题,仅由30%的地区纳税制度具有公平性的特征,对同一行业的微商进行同等征税。

1.4 征税税种难以确定
微商纳税核算存在征税税种难以确定的问题,微商销售的产品种类众多,同时,产品中既有具体的物品,也有虚拟的商品,在买方与卖方达成共同意见的时候,买方会支付资金,从而卖家完成此次交易。此外,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它在对微商进行征税的过程中,不能精确的分类税种,如是向微商征收实物物品的税种,还是虚拟 产品的税种。征税税种范围的扩大会加剧微商纳税核算的不稳定性,纳税征收条款不完善使税种征收处于混乱的状态中,税种征收错乱。
当一个微商经营众多的产品种类,纳税的税种会不断增多,纳税人员计算的税务金额会不准确,容易出现计算错误的问题。2017年新闻消息表明微商纳税出现新一轮的计算错误问题,同时,根据搜狐财经新闻的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纳税核算问题发生的概率为42%,预计到2018年将达到50%的概率。

1.5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我国税收法律存在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问题,对于常设机构中的税务机关而言,它对不同区域内的纳税人具有管辖的权利, 同时,微商需向法律机构申请纳税书,促进税收流程的合理化。此外,税务机关具有不同的性质,它对微商群体进行差异化的管理, 在微商群体呈现迅猛发展的局面下,管辖地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中,纳税人基本利益未能得到最大的保障,税务管理模式会逐渐弱化,加剧微商纳税核算环境的动荡性。

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会具有薄弱的纳税意识,对纳税问题不重视,纳税结算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纳税环境呈现不良的发展局面。根据2017年 上半年微商行业管辖权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2月纳税管辖权案例达到32 例,并且呈现扩大的趋势,2018年将达到40例。

1.6 纳税核算的数据难以确定
随着微商群体的不断壮大,存在纳税核算难以进行的问题,同时,对于微商电子税务征收而言,买方与卖方在不断交易的过程中,会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在对交易流程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发现只有交易方对交易环节具有全面的了解,征税人只能通过查看交易记录的手段,才能掌握纳税模式。然而征税人查看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难度,如若买方运用微信红支付资金,征税人不能查看交易模式。此外,一些红包不能证明真伪性,由此,红包的真实用途不能被准确的证明,红包辨认具有一定的难度。

据2017纳税核算统计数据显示,不同年龄的纳税核算案例具有不同的比例,70后、80后的微商纳税核算案例为52%,90后人群为48%,同时,根据纳税 核算的人群特征,征税部门特意做了一份不同人群的纳税调查,其中,90后群体中62%的人未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仅有38%的人具 有良好的纳税意识。

二、微商纳税核算存在问题的成因

1. 微商缺乏纳税意识
微商纳税核算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为微商缺乏纳税意识,微商进行交易后,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务,使税收处于稳定的状态中。现今一些微商未具有正确的纳税意识,认为纳税是一种无用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不征税,国家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纳税不会对任何事情造成影响。因此,微商在具有不正确意识的情况下,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会受到影响,国家经济效益会逐渐降低,社会将处于不稳定的发展趋势中。微商在利用微信、QQ、微博等网络交流工具的情况下,对销售市场进行广泛的开拓,展开销售活动以实现销售目标,并发展下级的分销组织。

在2011年1月21日微信出现的情 况下,它便呈现迅猛的发展趋势,已经有8亿使用人群,其中微商用户为5.7亿人,仅有2.3亿人进行正确缴税,且此种现象具有增长的趋势。

2. 市场不公平竞争
微商群体的数量处于逐渐扩大的状态中,同时,微商间会具有强烈的竞争心理,在市场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纳税核算会出现较多的问题。微商间具有互相攀比的行为。一些微商会采取不正确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在追求利益的情况下,会加剧市场环境的不稳定性,由此,市场竞争模式会不完善。


3. 微商监管部门力度不足
目前,微商监管部门力度不足,同时,在微商群体未具有正确纳税意识的情况下,微商核算会处于消极的发展趋势中。国家对微商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未进行完善,对纳税流程未进行改变,在微商纳税问题逐渐增多的时候,微商监管部门不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对微商也没有进行良好的培训,微商交易流程处于不规范的状态 中。年轻化、中低收入、女性是微商群体的主要特征,2016年内,纳税核算不完善的案例占32%,其中20%的案例不能被解决,监管部门监管的主要因素是微商不具有正确的纳税意识,征税流程不合理等。

三、规范微商纳税核算的必要性

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具有合理性的认识。同时,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情况下,微商纳税核算与国家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规范微商纳税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1. 提高国家税收收入
目前,人民与国家的联系程度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微商,对于庞大的微商群体而言,他们会向国家缴纳更多的税收。过多的税收能保障国家经济效益,税收金额不断增多,社会的金钱流失率会减少。针对微商纳税进行核算进一步规范,将潜在的微商纳税源头转成实际税收收入。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微商纳税实施核算 加强对微商纳税的清缴,规范整个微商行业纳税核算,对于提高国家税收收入是非常必要的。

2. 维护交易平台的绿色环境
伴随微商的不断发展,交易环境中会出现许多风险,如产品质量问题,同时,微商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借助网络手段便能售卖产品,不用租赁店铺。在此种情况下,微商群体会处于泛滥的状态中。此外,网络欺诈行为会不断发生,交易平台呈现不稳定的局面,对微商纳税核算方法进行规范与完善,将对微商的经营活动起到监督效果,缓解微商的不法行为、提升产品质量、规范经营等,进而 促使微商交易平台处于绿色的环境中。

3. 促进税收公平
规范微商纳税核算能促进税收公平,一些微商会存在逃税或 者少缴税的情况,使国家的税收金额不断减少,我国经济利益受到损害。部分微商存在的逃税或者少缴税现象,对于正常进行纳税的微商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而完善的微商纳税核算管理方法使每一名微商都具有缴税的行为,微商间缴税的金额比例不会具有较 大的差异。由此,税收管理模式获得微商的普遍认可,促进国家税收金额的不断增长,税收呈现公平的发展趋势。

四、规范微商纳税核算的对策

1. 明确微商纳税核算基本法律原则
在微商群体不断壮大的过程中,针对纳税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国家应对纳税核算的基本法律原则进行完善,使法律流程处于合理的模式中,促进税收的稳定性发展。
第一,对微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对微商的行为 进行合理的阐述,微商会明确自己的行为。
第二,对于原有政策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剔除,为法律中注入 新鲜的血液,如法律中对微商不缴税的行为进行惩罚,微商缴纳一定的罚金。
第三,法律对征税人的行为进行规定,其应对税法知识进行了解。从而使纳税模式处于完善的运行状态中,如果在具有完善法律的情况下,微商纳税会处于积极的发展模式中。

2. 强化个人税务登记制度
在微商纳税核算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应强化个人税务登记制度。首先,应对登记的整体流程进行完善,各地登记制度处于统一的状态中,不同地方的登记流程应进行完善。其次,在对登记制度进行了解的过程中,国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微商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微商不给与登记注册手续。最后,对于不用注册登记的 微商,国家应准予其运用小号进行登记注册,并与税务部门进行合作,使微商数据间进行交换。

3. 确立征收增值税为微商纳税的主要税种
在微商群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针对纳税核算难以确定的问题,应确立增值税为主要的征税税种。将微商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有关微商对征税客体的冲击就会消失。无论其交易何种形式的商品都统一征收增值税,可避免税种选择与税率适应不能确定的难题。使微商群纳税核算的问题得到合理的缓解。增值税在 税种征收过程中具有广泛的影响,人们对增值税税种的重视程度应逐渐提高。在对增值税税种进行确定的过程中,第一,扩大试点 行业范围,一些小型的微商获得的收入也应进行缴税,同时,对纳 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纳税收入会不断增多,重复征税的情况应得到缓解,并使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得到微商的支持。第二,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都能对不动产中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在对税值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对税额抵扣税款的情况应进行注明。因此,在对增值税种进行确定的过程中,税种会处于完善的状态中,促进国家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使其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中。

来源:世界微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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