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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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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 而只能沿用旧法。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 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 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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