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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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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4: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燕山税务
标题: 退休人员再任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DQ3OA==&mid=2652045644&idx=5&sn=ac3cc8d7e06afcb63abac6be041fc7ef&chksm=8b721abdbc0593abb7ab4c194353f046577c3ac7c5be5a5733e78be8c4d7494f0560c290ca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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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休人员再任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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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和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安排的通告
2021年办税日历
扩散周知!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来源:北京燕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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