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16
  • Tax100会员 28024
查看: 626|回复: 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196号

1111

主题

1909

帖子

190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909
QQ
2020-4-14 15: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81614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3〕19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19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816144/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4 15: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