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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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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411/0017-16481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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