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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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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324/0017-16480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6〕2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相关退税率文库已在“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的财税公告栏上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6〕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相关货物征、退税率规定,结合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0位商品编码详细查询对照表),总局编制了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CMCODE_20060128A),现予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办理2006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使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84.46)“程序发布”目录,请各地注意接收,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SP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0版SP1)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未经总局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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