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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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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322/0017-16515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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