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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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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317/0017-16573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补充说明如下:
对用电单位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交的三峡基金,电力企业在12月30日前已作应收帐款处理的,如电力企业未作应收帐款帐户处理的部分,从1994年1月1日起随电费回收后,并入电价内,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在1995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8号

  
为筹建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交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以补足。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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