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19
  • Tax100会员 33584
查看: 343|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25 1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317/0017-16561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免税问题作补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0]9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