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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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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0: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314/0017-15845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开具冠名的并套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票样附后)。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为三联电脑版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由开票方留存;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由买入方留存;第三联结算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由卖出方留存。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规格190×5英寸;包装100份/包,2000份/箱。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销毁等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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