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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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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0: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227/0017-16368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仍实行由总机构汇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总缴纳的范围,由总机构于2006年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今后汇缴范围发生变化的,由总机构在汇缴范围变化当年的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确认。
二、总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分支机构跨省市,且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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