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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转发《财政部税务 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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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904/P020190422616273818079.pdf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文件编号: 冀财税[2019]22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转发《财政部税务 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 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9]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雄安新区管委会: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J22号)转发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提高了有关扣减限额标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 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 办关于进.pdf (2.87 MB, 下载次数: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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